附件5
泽库县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
请销假审批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及校(园)长请销假程序,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根据《泽库县人事管理办法》及省州县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中小学、幼儿园工作实际,经教育局研究,制订本制度:
一、教职工
1.教职工请假需按《黄南州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请假报告单》办理请假手续,待批准后方可离岗。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在假后三天内补办,否则按旷工对待。
2.教职工请假在3天以内的,由本校校(园)长批准并备案;请假4—10天以内的,经校(园)长审核,教育局局长或副局长审批并备案;请假10天以上的,经校(园)长审核、教育局局长或副局长同意、县政府分管教育副县长审批后,报人社部门备案。
3.备案期限不得超过3天,若无请假备案而导致的一切后果,由请假人自己承担。
4.请假期满后三日内,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销假手续。
二、学校校(园)长
1.校(园)长、副校(园)长请假需按《黄南州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请假报告单》办理请假手续,待批准后方可离岗。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在假后3天内补办,否则按旷工对待。
2.学校副校长、幼儿园副园长请假3天以内的,由本校校(园)长批准并备案;请假4—10天的,经校(园)长审核后,由教育局局长或副局长审批并备案;请假10天以上的,经学校校长、教育局局长或副局长审核,县政府分管教育副县长批准后,报县人社部门备案。
3.校(园)长请假一天以内的,以电话形式向局长或副局长请假;请假2—10天的,须教育局局长批准并备案;请假10天以上的,由教育局局长审核,县政府分管教育副县长批准后,报县人社部门备案。
4.校(园)长、副校(园)长需因公事外出的,须报局长或副局长同意后,向局党委办电话登记备案事由及天数;若发现无登记备案而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
5.请假期满后三日内,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销假手续。
三、相关要求
1.学校除存档教职工请销假单外,需建全教职工请假登记制度和考勤制度,为教师年终评先选优、职称评聘、绩效工资提供依据。
一般事假每学期累计不得超过5天。超过规定天数的,各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产假、婚假、丧假不给予经济处罚。
(1)妇女职工生育,享受158天产假(寒暑假、节假日包含在内)。可提前15天办理产假手续,但须包含在158天产假内。
(2)婚假7天(包含路途往返时间),丧假10天(包含路途往返时间),陪产假3天(包含路途往返时间)。以结婚、丧假为由骗取假期的,以旷工按实际请假天数的一倍处罚。婚假、丧假、陪产假期间,由学校安排请假人员的课程替代工作。
2.首次请病假最长期限为15天,到期后病情仍未好转的可续假15天。连续请病假30天仍未康复需继续治疗的,须办理病休手续,并提供三级以上医院的住院病历和疾病证明。全年病、事假累计超过30天,年度考核不得获评为优秀等次。
3.因病请假但无需住院治疗的,请假者任教课程及其他工作由请假者本人找人代替。因病需住院治疗的,请假者凭住院证由学校安排人员代替任教工作和其他工作。请假者康复出院后,凭住院清单到相关部门销假,请假期限与住院清单不相符的天数按事假对待。
4.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泽库县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