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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以案释法 | 99000元!青海23岁男子竟用这种方式诈骗“的哥”…

2019年11月28日 16:41:49 访问量:101

当下,交易支付方式多种多样

诈骗手段也层出不穷

一不小心就会落入诈骗陷阱

2019年11月21日上午11时许,一名男子来到八一路派出所主动投案自首,声称其借用朋友的出租车,通过微信平台发布对外承包车辆的消息,以收受多名受害人承包车辆押金的方式进行诈骗。

案情回顾

花某一直想承包一辆出租车跑白班,于是11月13日在出租车平台发布需要承包出租车的消息。看到此条消息的马某便与花某取得联系。电话中,双方沟通非常顺利,约定在某小区查看车辆。按照约定,花先生来到看车地点,见车况良好,对车也比较满意,觉得马某非常“靠谱”,准备与对方长期合作,随即与马某签订两份包车协议,另外按照协议预交5000元风险抵押金。不料,情况在交车前一天发生变化。马某对花某说,自己的亲戚突然也想跑车,因此不能再小包给花某,并承诺7天之内将5000元风险抵押金退还。


起初,花某并未在意,等待马某退还押金。直到21日上午,花某接到派出所民警通知,这才知道自己上当了。


经查,23岁的马某游手好闲,痴迷赌博,欠下巨额赌债。穷困之际,马某心生一计,从朋友手里借来一辆出租车,然后再以发包出租车作诱饵,诈骗包车的哥的押金。马某将诈骗得来的款项用作赌资挥霍一空。

多日以来,马某因内心不安,迫于压力,于11月21日主动向八一路派出所投案自首。

经办案民警介绍,马某投案后,警方从他的手机信息中又找到5名受害者,加上花先生,6名受害人一共被诈骗9.9万元,马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在犯罪事实面前

等待他的将是

再一次法律的严惩


法 条 链 接

实施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投案自首

罪犯犯罪后自动投案的时间。审理时会从轻或减轻处罚,自动投案也包括被家人或朋友说服然后去投案或在家人和朋友陪同下投案,投案后必须交代一切犯罪事实。如果只是去自首而不配合办理案件,如不交代犯罪经过不算自首,如交代了执法机关还没有掌握的线索或事件还可以在量刑上减轻。

法律意义

自首有两个构成要件:“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投案是构成自首的基本条件,但如果投案后不如实供述,也不构成自首。从时间上来说,投案在前,自首在后。


小编提醒您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切勿动歪脑筋

让自己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编辑:扎西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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